新沂钢厂事件处理结果 江苏新沂地条钢事件4年后剧终:8位当事人被判刑( 二 )


一审法院认为,新沂市华大钢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作为合格产品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人,黄孝成知道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潘木鱼、林顺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知道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帮助生产销售。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陈黛玲、陈守才、黄建国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知道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帮助公司生产,其行为均构成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黄勤文知道他的公司生产的钢条是不合格产品并销售,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龚永胜作为一个卖家,知道华大公司生产的钢筋是不合格产品,但还是买卖。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根据上述违法当事人的情节,法院判决新沂市华大钢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50万元;8方还被判处3年至1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