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园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别再分不清什么是保税物流园

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区域内或者保税区毗邻的特定港口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般管理规定
(一)保税物流园区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特殊情况下,经园区直属海关批准,园区外法人企业可依法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园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2.在公园里有一个特殊的商业场所。园区企业变更经营场所面积和地址的,应当报直属海关批准;名称、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备案。园区企业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2)园区企业注册码按照报关单位注册码规则编制,代码第五位数字(国内性质)为“7”(保税物流园区)。(三)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系统和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园区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海关提供数据访问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四)园区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和报表,真实记录企业财务状况和进出园区的货物、物品的库存、调拨、调拨、销售、简单加工和使用情况,如实填写相关文件和账簿,并以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园区企业应当每月编制货物进出口、转移和储存情况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1 .遇到不可抗力等灾害;2.海关监管货物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或者扣押的;3.海关监管货物被盗;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况的报告时间为第1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2至4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6)不得在园区内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改造、拆解等与园区无关的业务。园区可以开展以下业务:1。储存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2.对仓储货物进行流通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国际转口贸易;4.国际采购、分销和分销;5.国际过境;6.检查和维护;7.商品展示;8 .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七)只能在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检验场地和必要的指挥调度作业场所,不得设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消费设施。海关、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业务实体、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事机构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区内和围墙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保安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八)园区与境内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设置卡口、围栏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海关监管所需设施,经海关总署等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入园海关对入园货物、运输工具、个人物品及相关场所实施24小时监管。
园区货物通关规定
1园区进出境货物监管1。园区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度,园区企业使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和国际过境货物除外。园区内进出境货物纳入海关进出口统计,园区内进出境货物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和运输方式进行申报。园区进出境仓储中转货物监管模式为“保税区仓储中转”(1234)。2.园区内进出境货物应当向园区海关申报。园区货物出入境口岸不在园区海关管辖范围内的,经园区海关批准,可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园区外原进口货物需要退运或者原出口货物需要复运进境的,不得进出园区或者进入园区储存。被无偿更换的区外原装进口商品留在区外且不退运回国的,不允许入园。3.如果在园区内开展整体集装箱进出口、第二LCL等国际中转业务,开展该业务的企业将电子舱单数据发送至海关,园区企业向园区海关申请集装箱吊装、集装箱运输,凭舱单等单证办理出入境申报手续。4.园区内的进出境货物不受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中国已经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文物保护等限制性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5.园区进出境货物免税规定(一)下列货物、物品免税:①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②园区企业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耗材、备件和维修工具;③园区行政机构及其业务实体和园区企业的合理办公用品;(2)下列货物应当保税:①园区企业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包装材料;②加工贸易中的进口货物;③转口贸易商品;④外商临时储存货物;⑤为国际航行船舶和航行空装置提供材料和维修配件;⑥进口寄售货物;⑦进场检验和维修货物及其备件;⑧样品订购的展品和样品;⑨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十)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三)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和园区企业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税。(四)属于国务院规定的20种货物(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5号附件2、附件3)和汽车,从境外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应按规定征税。(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2进出园区货物监管进出园区货物是指从园区运输到国内非园区和从国内非园区运输到园区的货物。1.进出园区的货物,由园区企业或园区外企业向园区海关申报。从事区外进出口贸易的园区企业,货物未实际进出园区的,可向收发货人所在地主管海关或货物实际出入境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2.进出园区货物免税规定。(一)从园区运往非园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从非园区带进园区的货物,应按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二)进入园区的国内出口货物未办理退税手续,因质量或规格原因需退给出口企业的,园区企业应在货物申报入园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后,可办理退货手续,无需缴纳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以过境方式进入园区的,园区企业应当在启运地出具海关退货联系单,由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三)出口退税货物或者流通中的简单加工货物(包括进口货物)需要退运的,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四)除已流通和简单加工的货物外,运入园的货物如因质量、规格、型号等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退回原状态出口企业换货,园区企业应自货物申报入园之日起一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换货。当被替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将免除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关税。(五)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和流通,不征收与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有关的税收。3.进出园区的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向海关签发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4.进出园区的货物计入海关统计。(1)进出园区的货物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2)从园区运至非园区、从非园区进口的货物,由“保税物流园区”(x)运输。(3)进出园区货物的起运/到达国家为“中国”(142),起运国(地区)/最终目的地(地区)填写实际国家。5.园区与中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换不计入海关统计。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换,出口(转出)企业和进口(转入)企业应同时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保税货物”(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9),启运或抵达国家为“中国”(142 6)。园区企业如需小批量、多批次进出口货物,经园区海关批准,可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适用每次进出口货物海关受理申报当日执行的税率和汇率。集中申报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跨年度办理。7.境内运入园区的货物,按下列规定出具退税申报证明: (一)园区企业开展业务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国内货物及其包装材料,海关出具出口退税申报证明;出口转关货物,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入园的电子收据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2)国内基础设施材料、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一、凡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实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均应出具《出口退税申报表》凭证。(3)日常消费品、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一、凡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实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不得出具《出口退税申报表》证明。(4)原进口货物、包装材料、设备、基建材料等。从区外进入园区的,不开具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五)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交换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出具出口退税申报单。但从未将货物转运至未实行国内货物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转运地海关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3园区商品监管1。公园里的货物可以自由流动。园区企业转让或转移货物时,应立即将货物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等相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或转移后与海关办理申报核销手续。2.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3.园区企业可以对仓储货物进行流通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类、分离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拍片、标记、标识、换包装、组装等具有商业附加值的辅助作业。经园区海关批准,园区内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的专门展览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陈列的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应当按照海关对临时进口货物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4.申请在园区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向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园区企业维修的产品和备件仅来自海外,维修过程中生产的经过测试和维修的产品、更换的备件和材料应重新运出国内。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在园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需要运出园区进行检验、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方可运出园区。运至区外检查维修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不得留在区外使用,自装运之日起60天内运回园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运回的,园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在园区的经营单位和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检查和维护后返回园区的机器和设备应为原装设备。如果更换了新零件、附件或附件,则应将原零件、附件或附件一起运回园区。5.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每年应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仓库进行核实。企业的相关账簿和原始资料应当自核销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6.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园区主管海关备案。相关储罐、装置、设备等监管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7.园区企业申请放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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