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作者马妓九运
aba师范大学
201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出台,推动了我国部分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然而,由于负清单实施较晚,区域发展不协调,我国目前的负清单管理模式仍不完善。相比之下,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对完善,在保护国内产业的基础上有效促进了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因此,本文分析了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负面清单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的特定行业或幼稚产业而列出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即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和企业清单。除此之外,如果法律上没有相关禁令,双边贸易和投资项目可以自由进行。作为投资条约的附件形式,负面清单可分为三类:国际谈判中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近年来,负库存管理模式因其前瞻性、高透明度、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等优势,逐渐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未来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全球已有美国、日本、墨西哥、欧盟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行时间较短,大部分处于自由贸易区,缺乏相关管理经验,导致目前不同地区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体系仍然不统一。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文章图片

一个
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证分析
(1)负面清单中的不符合措施清晰透明
大多数国家的负面清单是“不符合措施清单”和“行业清单”的叠加,既包括现有的不符合措施,也包括将采取不符合措施的行业或活动。但不同国家会根据本国国情,在否定列表中具体明确列出不符合措施及相关保留行业,以体现不同协议之间的差异化质量水平。
在美国与其缔约方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负面清单中,如美国-美国双边投资条约、美国-美国双边投资条约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透明度高,明确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和渠道,并详细描述现有的不符合措施和相关义务。同时,负面清单还列出了所有的条约义务、政府层级和行业,甚至某一法律的具体规定,如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等。
例如,2012年修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负面清单要求一方在修改或变更不符合措施后应尽量避免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变更生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一方变更、修改或以其他方式采取不符合措施时,有义务认真做出相应的解释,并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负面清单中明显不一致的措施有效提高了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的贸易透明度。
(2)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对自由灵活
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合作协定中,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具有较高的自由化程度。以日本为例,根据不同的贸易投资协定国家,日本列举的负面清单不一致措施存在差异,清单内容灵活自由。在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协定中,日本已将外国银行吸收的存款纳入其储蓄保险法,而在与智利和墨西哥的双边贸易合作协定中,日本的储蓄保险法不涵盖这一条款。
而且由于新加坡整体经济实力较弱,仅为日本的2%,且不向日本出口农产品,在日新自贸协定的负面清单中,列出了农业、水运、矿业、电信、金融投资等六大例外产业。以马来西亚为例。马日合作协议明确指出,在特殊经济、工业或金融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不符合履约禁止、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要求的特殊措施,并与双方协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