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教师与男学生 常州初中女教师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始末真相 黄
黄某(女,30岁左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2014年3月至8月间,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于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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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据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该起案件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最终,黄某因猥亵儿童罪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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