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 逾期复议被驳回后是否可提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 逾期复议被驳回后是否可提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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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复议前的法律案件,当事人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将驳回申请。这种情况是否已经由法律意义上的复议前置程序处理?可以据此提起行政诉讼吗?
2001年12月,被告某县国家税务局向某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取得账簿资料通知书》,检查原告公司1996年1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执行税法的情况。上述文件由原告公司会计韩签字。经过两次答辩和听证,被告最终做出了判决。决定书载明了原告的主要违法事实和申请行政复议决定的办理期限。2002年4月4日,被告将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公司会计韩签收并加盖公司印章。之后,原告不服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认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裁定,指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起诉期限。关于被告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在被告调查原告公司涉嫌偷税的案件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综上所述,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上诉人应首先根据被上诉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到本案,在行政复议的前提下,复议机关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决定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即未审查被诉决定的实质。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撤回,应当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经过行政复议。上诉人就本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原行政行为的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决定驳回起诉。一审判决错误,应依法撤销。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的裁定;驳回公司的诉讼。
再审法院认为,税务争议案件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司对书面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先向作出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对书面决定进行实质审查,方可对书面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争议应视为不经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只是对公司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审查,即程序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实质上,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审查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因此,严格从法律效力上讲,虽然某公司在形式上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应当认为本案的纳税争议并未经过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处理。
本案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行政复议。对于本案中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裁定驳回某公司再审申请。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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