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灭门案 青岛灭门案宣判结果是什么,青岛灭门案事件始末太惨烈

14日上午,在山东青岛造成恶劣影响的“城阳杀人案”一审宣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仲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忠志、李、金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4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9,404元。四名被告都在法庭上表示,他们将服刑,不会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仲基与被告人李系夫妻,李仲基系被告人李仲基、金的养子。2017年10月,四被告人租用被害人季某某、蒋某某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单元楼601室的房屋。吉某某、江某某与其子女被害人吉某学、吉某龙同住一单元702室。因李仲基一家未交房租,季某某、蒋某某多次前往601室催促。李仲基主动抢夺纪氏家族财产,并向李提出捆绑控制纪氏家族。在李同意后,李仲基以同样的理由向李仲志和金提议共同控制姬氏家族,两人都同意了。四名被告人同意将季某某家的四人逐一诈骗至601室,并分别捆绑,遇有反抗即行杀害。同年11月13日,李仲基、李在暂住地社区附近的超市购买作案工具,进行分工演练。
第二天上午,纪夫妇到601室要求收租,被告人李仲基当夜决定实施违法行为。18时许,被告人李仲基以电视机损坏为由,前往702室将纪某某骗至601室。在纪某某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他用手捂住嘴,用刀威胁他不要动。随后,李忠志、李、金分别用绳索、胶带将纪某某捆绑后控制。李仲基、李仲志把纪某某抬到南寝,金照顾。之后,李仲基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为由,前往702室将蒋某某骗至601室。四名被告人趁江不备,采取同样的手段捆绑和控制他。由于江的反抗,李仲基和李仲志用手捂住了他的口鼻,造成了他的死亡。
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仲基再次前往702室,以邀请吉某龙到家中玩耍为由,诱骗吉某龙进入601室,但吉某龙毫无准备地控制住了他。李忠志和李忠基用绳子把纪某龙绑起来。因为季某龙想喊,李中智用手捂住口鼻,导致其死亡。之后,李仲基、李仲志以拿合同为由,骗季莫雪打开702室的门,进入房间后将季莫雪捆绑控制。之后,李忠志离开了702房间。李仲基在季莫雪昏迷的时候强奸了他,后来季莫雪死了。期间,李仲基抢劫现金、手表等物品4700余元。
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忠基、李忠志、李、金进入纪某某所在的南卧室将其杀害。
同月15日7时,四名被告人乘坐出租车从青岛市城阳区逃往北京市昌平区。李晨的李仲基和华为逃避抓捕,在北京将被盗受害者的手机一一销毁。
2017年11月16日18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公寓内抓获4名被告人。
【青岛灭门案 青岛灭门案宣判结果是什么,青岛灭门案事件始末太惨烈】此外,经查明,附带民事诉讼中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127404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12940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仲基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以故意杀人罪抢劫财物,致蒋某某、纪、纪某学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后,被害人季莫雪失去意识时强奸了季莫雪,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之后又故意杀人灭口,导致纪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忠志、李、金、李忠基共同策划捆绑杀害被害人家属四人,并实际参与杀害行为,致四人死亡,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忠志、李、金均参与了事前策划,进行了分工演练,并实际实施了具体的杀人犯罪行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均按所涉全部犯罪论处。4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一个家庭4人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当地社区造成恐慌,罪行极其严重,其如实供述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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