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口出,“一字千金”!——法庭上说谎,后果讲一讲(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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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视频中记录的是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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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店老板
“是 。”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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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涉案猫现在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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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店老板
“后来又有人看上那只猫了 , 出价1000元 , 我就把它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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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宠物店老板在诉讼过程中 , 因虚假陈述 , 扰乱诉讼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对宠物店老板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宠物店老板当场交纳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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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人无信不立 , 商无信不兴 , 国无信不强 。小到做人经商 , 大到治国安邦 , 诚信是立世的底子 , 诉讼诚信更是法治框架下对每一个当事人的规范性要求 , 当事人应对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证据 , 对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 , 必将严惩不贷 , 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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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虚假诉讼的常用知识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 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 , 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 , 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 , 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 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拘留的期限 , 为十五日以下 。
被拘留的人 , 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 , 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 ,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 ,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祸从口出,“一字千金”!——法庭上说谎,后果讲一讲】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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