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传谣 疫情面前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触底线必追究

网络造谣
逮捕/你/没有/生意/数量
【谣言止于智者 清醒是一种智慧】
近日,有网友在互联网平台上编造并传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虚假信息,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散布谣言、谣言的违法行为人已被依法惩处,再次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典型案件
10月12日晚多名网友向青岛警方举报,有一网民在微博发布夸大青岛新冠肺炎确诊人数的“虚假信息”。

以案普法通过案例普及法律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应急法》第65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291-1条第2款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隐瞒病情、密切接触史、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程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一、凡网传信息都要仔细甄别,对未经证实和来源不明的网上消息不得转发、传播,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二、对已发布或转发的虚假信息要迅速删除,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三、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发布人、转发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是法治之地空。广大网民一定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五、鼓励广大网民积极发布转发正能量信息,宣传疫情防治知识及有效防范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疫情,合理做好自身防护工作,齐心协力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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