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庆森林火灾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为保障延庆区森林资源安全,全面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及《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现将做好延庆区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延庆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及以上火险天气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全区森林防火区划分为三级:
森林防火区,是指半山以上的山区城镇和村庄、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重点森林单位、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投资的重点公益林及其边缘外侧50米范围内。
二级森林防火区,指半山区乡镇平原部分百亩以上成片有林木地区及其边缘30米范围之内;川区乡镇百亩以上成片有林木地区及其边缘30米范围之内。
三级森林防火区是指速生丰产林、苗圃、果园、乡村公园、森林周边林网、农田林网、道路防护林、护岸林、适宜林地等。由一级、二级防火区以外的国有、集体和个人经营。
三、一级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防火区内用火。因病虫害防治、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用火方案和防火方案,经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活动方案和防火方案,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理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机关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森林防火期内,进一、二级防火区要自觉接受森林公安的检查,未经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批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学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级以上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同意。
六、森林火灾高风险期间,严禁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域野外用火。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应当经区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活动,并接受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和标识。
八、禁止在防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在坟前烧纸、施放孔明花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按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警。延庆区森林火灾报警电话:69101765。
特此通告。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北京延庆森林火灾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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