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smtown 黄子韬解约案再曝新进展:青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SM诉讼

黄子韬和S.M .娱乐公司的一系列诉讼有了新的进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SM公司的诉讼。
2018年4月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SM公司诉黄子韬确认黄子韬解除《独家经纪协议》无效一案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裁定驳回原告SM公司的诉讼。
据悉,由于黄子韬与SM公司解约案的特殊性,双方分别在中韩两国提起诉讼,京沪两地法院均依法驳回了SM公司对黄子韬及其合伙人侵犯“独家经纪权”的诉讼。
2015年9月,黄子韬因与北京天浩史圣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合作,被SM公司起诉共同侵犯其独家经纪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SM公司根据独家经纪合同要求黄子韬等人承担侵权责任不适当,驳回SM公司的诉讼。诉讼结束后,韩国SM党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SM主张的“独家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驳回了SM的上诉。
2016年6月,SM公司再次起诉黄子韬,称某品牌食品侵犯了SM的独家经纪权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SM的“独家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黄子韬和食品企业不构成侵权,驳回其诉讼请求。败诉后,韩国SM党再次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smtown 黄子韬解约案再曝新进展:青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SM诉讼】回顾北京、上海、青岛一系列案件的审理结果,不难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SM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独家经纪权”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不能得到中国法院的支持。而且SM公司要求黄子韬国内合伙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SM公司很难通过起诉黄子韬及其国内合伙人来达到间接阻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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