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果ktv 最“从容”小偷?:偷哪睡哪每偷必睡( 三 )


刘某认为,李某义从继承开始到现在已经提起诉讼20多年,因此丧失了上诉权。而且,当年因为李某义从部队回来没有房子,家里人经过商议决定让李某义留在这里,涉案的房子是她丈夫的个人财产,不是遗产。李某义的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驳回李某义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根据1991年涉案房屋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权属证明书》证明,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是村里在1958年批给了李某甲,1958年其父母还都在,其父母对此应当是同意的。虽然李某乙称涉案的房屋是李家祖上传下来的,但是该房屋并没有进行过权属登记,按照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宅基地权属证明书》,在1958年6月将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批给了李某甲,则李某甲即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该房屋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并没有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就是农村房屋权属的证明,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应当认定李某甲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
按照农村习俗,在农村有户口的男子成年后需要结婚成家时,村里一般会给他一处宅基地盖房子住。也是男人结婚成家,住自己房子的象征。李某义1976年退休,回到村里,在那里他获得了一处宅基地。李某义盖好房子后,家里也住上了自己的房子,这是李某义独立的标志。也就是说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标准,实现两兄弟一人一宅也是公平的。本案是一起继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超过20年。由于涉案房屋的产权属于李某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甲死亡后,其财产应由妻子及其他一级继承人继承,且李某乙不是一级继承人,故无权继承李某甲的财产,故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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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在交通事故中偷了别人车钥匙受伤,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刘甲与刘乙是好朋友,刘甲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刘甲经常跟着刘乙外出工作、玩耍,有时也开刘乙的车。2014年6月25日中午,刘乙驾驶车辆载着刘甲及朋友外出喝酒吃饭。饭后,几人到开心果KTV唱歌。唱歌期间,刘甲有事要外出,看到刘乙的车钥匙在KTV茶几上放着,便拿着车钥匙开车出去了,当刘甲驾车行驶到海阳市新元广场南处超车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东行的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致徐某受伤。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超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徐某将刘甲、刘甲的父亲刘某甲、刘某乙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元。
海阳法院认为,刘佳未成年时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因其无民事责任能力,其监护人刘某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车主,刘一和刘佳在游玩过程中没有妥善保管车钥匙,导致刘佳私自驾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徐某损失由交强险范围内的某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刘某义承担30%的责任,被告刘某甲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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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滥用职权的异议案件说“不”
近日,邹平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被告李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决定不予审查。经开庭审理调解无效后及时宣判,现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生效。
2012年至2015年,被告李向原告王购买再生胶。2017年7月16日,经双方和解,李欠王再生胶款39.2万元,并向王出具欠条。之后,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李向王支付货款共计1.5万元,未付款项37.7万元。在王的催促失败后,他提起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未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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