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豪 2021年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六 )


2019年3月、4月,被告人马、合谋投资生产盐酸羟基亚胺。马委托被告人李有龙找工地负责生产,聘请被告人徐步年为技术员指导生产,由负责提供生产工艺图纸。后来,李有龙在山西省介休市租了一家公司作为生产窝点,组织工人与徐步年等人一起生产盐酸羟基亚胺。同年12月,马、从被告人处购买溴5010公斤、甲苯12000公斤,运至上述窝点。马等人生产盐酸羟基亚胺共计2723.67公斤,销售1470公斤。其中,马参与销售1470公斤15次,参与销售630公斤6次,李有龙参与销售900公斤7次,被告人周参与销售615公斤4次。被告人王德林参与销售300公斤4次,被告人齐建刚参与销售100公斤2次。
2020年6月15日,民警在江苏省建湖县马岳父家中查获盐酸羟基亚胺1,253.67公斤,含羟基亚胺和邻氯苯环戊酮的固液混合物260.69公斤。
判断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李有龙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徐步年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周、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刘保安、齐建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李有龙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论处。徐步年、周、、齐建刚是共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保安是惯犯,应该依法严惩。八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除刘保安外,其余7人已返还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马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刘保安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李有龙、徐步年、周、、戚建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于2021年2月11日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制毒犯罪增多的影响,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十分严峻。本案是一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件。溴和甲苯可以用来制造羟基亚胺盐酸盐,羟基亚胺盐酸盐可以用来制造氯胺酮,这是国家严格控制的前体化学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被告人马等8人犯制毒物品罪,均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从源头上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坚决惩治。
案例九:林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引诱留守女童吸毒后通奸,依法严惩
基本事实
被告人林,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无业。1996年2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0年4月20日,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其余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林将同村被害人林某带回家,诱骗林某吸食冰毒。林和林抽烟后感到不舒服,让林躺在床上休息,然后不顾林的反抗强迫他通奸。林威胁林不要把这件事告诉他的家人,并要求林每周来他家一次。后来,林多次要求林到他家吸毒,与林发生性关系。林吸毒后,多次主动找林吸毒,并与林发生性关系。2019年10月1日,林被公安人员抓获。
此外,经查明,2016年初至2019年6月,被告人林多次让多人在家吸食冰毒。
判断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引诱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构成诱惑他人吸毒罪;林利用少女无力反抗而吸毒成瘾,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林多次允许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也构成了容留他人。林引诱幼女吸毒,长期强奸幼女,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他犯下的几项罪行应该依法一起受到惩罚。据此,被告人林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引诱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主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