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豪 2021年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四 )


基本事实
被告人陈嘉豪,男,汉族,1999年6月1日出生,无业。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嘉豪在江苏省宿州市姑苏区酒吧、宾馆内,先后24次向吕聪聪、宋佳能、张寒销售104片氟硝西泮,违法所得4110元。陈嘉豪被绳之以法后,他的亲属帮助退还了所有非法收入。
判断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嘉豪非法销售能使人成瘾的精神活性药物氟硝西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嘉豪多次在酒吧和其他地方向他人出售毒品。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鉴于陈嘉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返还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陈嘉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于2021年2月19日生效。
典型意义
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是国家给药的精神类药物,与酒精相互作用后危害更大。近年来,“蓝精灵”在酒吧等娱乐场所盛行,青少年群体是其侵权的主要对象。本案是在酒吧等场所多次使用微信销售氟硝西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嘉豪明知吕聪聪等人购买氟硝西泮片供酒吧客人饮用,但仍多次出售,情节严重。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陈嘉豪进行了处罚。
案例六:王飞贩毒制毒案
-将新药物伪装成饮料,卖给许多娱乐场所
基本事实
被告王飞,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成都鲁奇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被告王飞注册成立鲁奇巴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以来,王飞多次以鲁奇巴公司的名义采购γ-丁内酯,并将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命名为“香精CD123”。2016年5月,王飞委托广东康佳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将“果味CD123”商品标签粘贴为“风味CD123”,同时隐瞒“风味CD123”含有γ-丁内酯成分,并委托余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按照其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向“果味CD123”添加水等辅料。之后,王飞将“川剧”饮料卖给总经销四川万道酒业有限公司,由总经销卖给深圳、贵阳、广州的娱乐场所,各级经销商也自行销售。截至2017年8月,王飞采购γ-丁内酯3575公斤,余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收到“果味CD123”1853公斤,王飞销售“川剧”饮料52355件,销售金额1158.704万元。
2017年9月9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王飞,并从其家中及鲁奇巴公司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川剧”饮料723件、25瓶。18505款“川剧”饮料被陆续召回。经鉴定,从余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果味CD123”中检出含量在80.3ug/ml至44000ug/ml之间的γ-羟基丁酸,并在王飞查获召回“川槭”饮料。
判断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飞制造、销售毒品γ-羟基丁酸,构成销售、制造毒品罪。王飞明知使用γ-丁内酯为原料会产生药物γ-羟基丁酸,于是购买并使用γ-丁内酯制备混合原料,委托他人采用规定的工艺和比例加工含γ-羟基丁酸的饮料,对外销售。据此,判处被告人王飞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27万元。
上述判决于2020年9月28日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与传统毒品犯罪交织在一起。新型毒品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往往伪装成饮料、饼干等形式,隐蔽性和迷惑性极强,容易在青少年中传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制售新药案件。被告人王飞制作了一批含有国家精神药品γ-羟基丁酸的饮料,销往国内多个娱乐场所,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根据王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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