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新娘婚礼前天宾馆约会,被新郎抓现行后索赔10万,法院判了( 二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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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分开 , 他们得走离婚的程序 , 可就离婚的事协商时 , 双方又有了矛盾 , 罗霞签了字却不是很情愿履行约定 , 拖着没有给丰强这10万 , 丰强一催再催 , 发现罗霞没有几分诚意 , 也怒了 , 他选择诉讼离婚 , 在法官面前 , 罗霞说两人是性格不合要离婚 , 但丰强拿出那份协议否认了她的说法 。
罗霞知道自己没法辩驳 , 也只好承认了这事的存在 , 那么丰强索取罗霞婚内chu轨的损害赔偿金 , 能否以那份协议为准呢?
在这个案例中 , 他们签的协议名义上是“婚内财产协议” ,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 , 男女双方确实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 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 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但事实上罗霞婚礼前一天被抓外遇 , 在丰强压力下签的那份协议是忠诚协议 。如果是婚内财产协议 , 它不仅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还可以处分婚前财产 , 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 而且严格意义上说罗霞和丰强签这份协议时已经不算婚前忠诚约定 , 当时他们都属于合法夫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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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婚前忠诚协议不是为了让双方保证忠诚 , 而是直指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 实践中 , 如果婚前忠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夫妻就特定的婚内过错(比如外遇)商议好将来离婚时的赔偿核算方法、标准或数额 ,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 , 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 也可以作为离婚时协议组成部分 。
法律并不能强制要求忠诚实现 , 所以离婚损害赔偿能不能全部按忠诚协议来 ,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 这个案例中的丈夫丰强坚决要求要离婚 , 而罗霞承认外遇的过错 ,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他们离婚 , 酌情判罗霞赔偿丰强损害赔偿金5万元 , 打了个对折 , 丰强对此表示认可 。
虽然罗霞的婚内过错 , 最终在离婚时以赔偿形式给了丰强一个说法 , 但选在婚礼前一天去约见其他情人 , 这种荒唐之举带给新郎的精神伤害恐怕不是用钱能轻易安慰的 , 没有准备好的话大可不结婚 , 又何必一边误人 , 一边追求私欲 , 婚姻并非儿戏 , 经不住轻视和随意折腾 。
(感谢文章来源:刘晓蒙普法
来源:大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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