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人社部:关于撤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答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监字37号
您提出的关于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主要考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此外,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量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复杂。部分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部分农民工因各种原因不愿参加社会保险,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仍有部分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授权,2008年9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愿意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按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但由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妥善解决职业伤害问题,导致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致的问题。
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来看,江苏、广东等地对超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保障进行了探索,如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护等。,在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实践中。我部也在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交换意见,计划在这个问题上加强审判与裁决的联系。为了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尽可能避免裁决与裁判衔接不畅的问题,《部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未明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部将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对已纳入第三类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基本劳动标准”立法项目开展深入研究论证,积极推动尽早出台《劳动基准法》,为难以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4日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转自:山东高发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人社部:关于撤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答复】
_原题是:《人社部:关于撤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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