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与治理
来源:化工活动家公众号
作者:JokerJohn
VOCs产污环节及排放形式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VOCs主要来自工艺有组织排放、火炬气、工艺无组织排放、有机液体存储与调和挥发、废水收集及处理过程、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装卸挥发、冷却塔和循环冷却水系统等十二个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源项 。其中,VOCs工艺有组织排放占比相对较小 。
石油炼制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
石油化工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有机化学品主要为烯烃(乙烯、丙烯、丁二烯、异戊二烯)、芳烃(苯、甲苯、二甲苯)、乙二醇、苯酚、丙酮等;合成树脂主要为聚乙烯、聚丙烯等;合成纤维主要为聚酯、聚乙烯醇、聚酰胺等;合成橡胶主要为顺丁橡胶、异戊橡胶、丁苯橡胶等 。
VOCs产污环节及排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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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石油炼制工业VOCs废气排放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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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VOCs产排污节点及治理设施
炼油与石油化工VOCs产污水平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以无组织排放为主,VOCs无组织排放占全厂排放的90%以上,主要以有机液体存储与调和挥发、废水收集及处理过程、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装卸挥发、冷却塔和循环冷却水系统等5个源项排放为主 。
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北京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执行的标准为:《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
有机工艺尾气
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工艺加热炉、焚烧炉予以焚烧,或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非焚烧方式予以处理 。其中焚烧处理方式排气筒中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20mg/m3,非焚烧处理方式排气筒中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100mg/m3,处理效率应≥97% 。
无组织管控
- 针对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及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规定了无组织管控要求 。
- 厂界环境空气中任何1小时的非甲烷总烃浓度应≤2mg/m3、苯≤0.2mg/m3、甲苯≤0.8mg/m3、二甲苯≤0.5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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