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内越轨,法院判定离婚并向男方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

女方婚内出轨 , 法院判决离婚并向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婚姻关系中 , 男女双方均应当互相忠诚 , 互相信任 , 对感情负责 , 各自承担起应当承担的对家庭的责任 。现在之所以离婚率那么高 , 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对感情的不重视 , 或是抱有侥幸心理 , 觉得出轨了对方也发现不了 。今天 , 我们通过案例来讲解 , 女方婚内出轨 , 法院判决离婚并向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高某(女)婚后育有一女 , 双方都是律师 , 但高某事业心更强 。生完女儿后高某及时投入工作 , 李某则逐步减少的工作 , 把更多的时间用来照顾女儿 , 照顾家庭 , 慢慢的李某便成了高某背后的男人 。高某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 , 李某觉得有点问题 , 但并未明说 , 只是自己加强了对高某行动轨迹的留意 , 某日 , 李某得知高某与另一男子在某宾馆某房间 , 于是便报警称某宾馆某房间可能有不合法交易 , 随后警察出警发现房间内高某正躺在床上 , 一男子身穿睡衣 , 在警官说明来意后 , 男子说不存在不合法交易 , 二人是情侣 , 男女朋友关系 。
事后 , 李某调取了警官出警笔录 , 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 女儿监护权归李某所有 , 并要求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伍万元 。
法院判决
李某与高某夫妻感情却已破裂 , 且双方均同意离婚 , 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而双方感情破裂是因为高某婚内出轨所致 , 即过错方在高某 , 便判决女儿随李某一同居住生活 , 高某按月支付生活费 , 直至女儿成年 。高某作为婚姻的过错方 , 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
麒麟普法
首先 , 在实践中 , 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诉讼中判决不予离婚的较多 , 那么 , 上面的案例法院又为什么会直接判决离婚呢?
依据《婚姻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 是否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 。如感情却已破裂 , 却无法调合 , 则应当判决离婚 。如感情虽然存在瑕疵 , 但并未到无可调合的地步 , 则说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 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 。实践中 , 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之所以被判决不予离婚 , 大多数是因为一方认为感情却已破裂 , 但另一方却认为并未破裂 。而上述案例中警官的出警记录足以证明高某婚内出轨 , 双方又都同意离婚 , 足以说明双方感情却已破裂 。
其次 ,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一方因与他人同居、重婚 , 或是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或是有其他重大过错 , 导致双方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述案例中 , 双方离婚是因为高某婚内出轨 , 高某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存在较大过错 , 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婚姻家庭应当由双方共同用心经营 , 婚姻的失败是双方的共同失败 , 只是高某相对于李某来说 , 高某是主要的过错方 , 所以并没有完全仅判决支持高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
最后 ,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 除了需要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之外 , 还需考虑双方的性格、是否有时间陪伴子女 , 以及子女的身心健康等 。
高某作为事业型女性 , 在外打拼工作事业确实很辛苦 , 但时间对每一个人而言都是均等的 , 多用一分时间在外就少一分时间陪家人 , 且高某生完女儿后就投入工作 , 缺少与女儿相处、照顾女儿的经验 。另外 , 高某在婚内出轨 , 该行为不利于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 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 判决女儿与李某一同生活更为适宜 。
【女方婚内越轨,法院判定离婚并向男方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那么各位朋友 , 您觉得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是否可以被原谅呢 , 法院该不该判决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呢?如果高某是男性又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呢?欢迎留言讨论 , 点赞关注@麒麟普法 , 了解更多有趣的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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