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死亡再复生?妻子改嫁、儿子改姓、房子被卖,这些还能挽回吗富商董某出国经商后下落不明,其妻潘某貌美如花,多方托人寻找董某无果 。4年后根据其妻潘某申请,法院根据“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规定,依法宣告董某死亡 。
次年,潘某带着5岁的儿子董小某改嫁隔壁王某,将登记在富商董某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房产出售给了张某(交付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将董某留下的一辆宝马5系轿车送给了自己的弟弟,并将董小某改姓为王小某 。
又过了一年,王某因车祸去世,潘某继承了巨额遗产,董某意外归来 。董某主张潘某还是他的妻子,要求张某退还房产,要求妻弟归还宝马5系轿车,要求儿子改回董姓!
情况看似复杂,董某“死而复生”,想必大家都很好奇,董某哪些要求可以实现,哪些无法实现?
1、董某与潘某的婚姻关系无法恢复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虽然潘某再婚后王某死亡,但潘某已经有再婚的事实,婚姻无法自行恢复,如果潘某同意,两人可以重新登记结婚 。此外,假如董某被宣告死亡后,潘某未与王某再婚,只要潘某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两人的婚姻关系也不能恢复 。
2、董某的房产、汽车均无法要回,但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
根据以上条款,购买房产的张某、受赠汽车的潘某弟弟,均是合法取得房产和汽车,可不予返还 。因为房产和汽车均是潘某依继承法继承的,董某可依法要求潘某给予适当补偿 。
【官宣逝世再复生?妻子改嫁、儿子改姓、房子被卖,这些还能拯救吗】这里需要解释的是潘某的弟弟为何没有返还的义务,因为他是接受其姐潘某的馈赠而得到宝马5系轿车,而不是通过继承法得到 。如果董某索要汽车,法律上他没有必然返还的义务,道德上他是否返还董某取决于他的价值观取向 。
3、王小某没有必须改回董姓的法律规定,但可以依法申请改回董姓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而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潘某改嫁王某后,董小某改姓为王小某合法 。目前王某死亡,董某意外归来,王小某可以改姓也可以不改姓 。且董某和潘某已无婚姻关系,王小某如需改姓,以及是改为董姓、潘姓还是其他法律允许的姓氏,则需要董某和潘某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申请更改 。
总结,从本文可知,男人一定要好好活着,人一旦没了,俏老婆跟隔壁老王跑了,房子被老张住了,车子被人开走了,孩子还改姓了,啥都没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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