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师离职被索42万 学校称为培养进行大量投入( 二 )


因一直未见忻州师院通知自己办理离职手续 , 贾某青于7月7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仲裁结果 , 从法院处获悉:忻州师院表态;正在执行中 。
在现实情况中 , 如若学校出台了;先赔偿方可离职的规章制度 , 员工是否必须遵循?
忻州师院曾于2020年6月颁布的《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离职管理暂行办法》)写明:经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离职的 , 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完补偿手续后 , 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
;学校方面不能依据其‘自订规则’来要求他人遵守或者对抗生效裁决的执行 。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称 , 人事劳动关系的解除 , 如果已经有了生效裁决的依据 , 当事方就应当无条件执行 。 忻州师院认为贾某青需向学校赔偿违约金 , 可另行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
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 约定服务期 。
【【教师】教师离职被索42万 学校称为培养进行大量投入】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 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忻州师院:支持走法律仲裁程序
当前 , 离职赔偿金的数额以及具体的赔付办法 , 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
据贾某青介绍 , 7月6日 , 忻州师院在新的劳动仲裁申请中向其索赔42.0504万补偿费 。 计算如下:一、读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往返车费34612元 , 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45892元 , 生活补贴50000元 , 共计13.0504万元;二、读博结束后未满服务期3年补偿费:3年*5万=15万元;三、评为副教授未满服务期补偿费:3.5年*4万=14万元 。
;13.0504万元这部分我确实收到了 。 学费、住宿费和往返车费的34612元是毕业后报销的 , 工资和生活补贴是在脱产一年期间给我发放的 。 42万中除了这13万多 , 其余部分都是强加的罚款 。 贾某青说 。
这笔;罚款从何而来?根据双方在2020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条款 , 约定:如果贾某青要提前调离 , 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 , 须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向忻州师院缴纳补偿费 。 另外 , 双方还于2020年7月11日签订了《晋升职称协议书》 , 约定:贾某青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 , 需在忻州师院处服务五年 , 若未满服务期提出离职需按每年4万元支付补偿费 。
《协议书》与《晋升职称协议书》 。
两份文件均提及按照《离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该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翟振轶认为 , 这取决于两个条件:法定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 。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此有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公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