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鲍仲德介绍,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鲍仲德法官表示,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子女成年后不能要求免除赡养的义务 。 ;本案中洪某因病无法抚养小玲,即便12年未受母亲照顾,小玲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 当然父母也不应该把子女赡养当做理所当然,父母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或者对子女有虐待、遗弃等行为的,法律层面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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