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 , 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 , 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双边冲突规范 ,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 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 , 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 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指直接规定某些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 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 , 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 , 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 例如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 ,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 根据它提供的以不动产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 结合不动产位于何国这一实际情况 , 就可以推定应该适用的法律 。
是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系属中规定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适用规范 。
重叠性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两个 , 而其中必然有一个是法院地法 。 现代国际私法立法表明 , 如果立法者认为对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从严掌握时 , 就会采用这种重叠性冲突规范的类型 。
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不能直接够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 , 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 。
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 , 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 , 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 。 就其调整作用来说 , 它必须与经过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准据法)合起来 , 才能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 , 因而只是间接调整的作用 。
冲突规范是一种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 。 尽管冲突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不是实体规范 , 而是通过指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 但它终究在本质上同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程序不同 。 所以冲突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 。 就其性质上讲 , 它是指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的法律规范 。
选择型冲突规范 。
具体分析如下:
1、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 , 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 , 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 因为只提供一个连接点 , 所以本条不是 。
2、选择型冲突规范:这类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 , 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上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
根据选择方式又可再分为两种:
(1)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 在这种冲突规范中 , 其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具有同等地位 , 可以不分先后顺序而任意进行选择 。 就是说选择不附加条件 。
(2)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 在这种冲突规范中 , 其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处于不同的地位 , 首先适用顺序排在首位的法律 , 只有该法律无法适用时 , 才能选择其后一顺序的法律 。 就是说选择是有条件的 , 即必须按顺序选用 。 所以本条属于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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