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胜人生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全部呈现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 , 本主险合同成立 。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 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 , 有10日的犹豫期 。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 , 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 ,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 ,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
。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 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 , 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 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 , 保单账户终止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 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 , 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 , 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 ,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 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 , 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 , 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
2.3
期交保险费增加
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 , 可以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6000元 。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 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 , 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 , 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依次归属于第1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
2.4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 ,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 , 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如果您恢复支付 , 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 。 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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