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时间安排
(5)教学目的
(6)适宜人群范围
(7)使用教材 。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 , 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 。
2.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 。
3.未经市教委批准 , 不得称“大学”、“学院” 。
四、提交资料后办理程序:
1.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发放《XX市XX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
2.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 。
3.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 , 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
五、批准成立的学校应做到:
1.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
六、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职责:
1.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
2.通知符合条件的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
3.提醒举办者向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
七、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有以下权利:
1.鼓励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 , 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 。
2.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 , 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
3.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
八、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培训机构凭《许可证》完成以下程序:
1.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
2.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
3.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
4.到银行开设帐号、
5.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
6.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社管科备案 。
九、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 , 试办期满 , 经考核 , 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 , 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 , 取消办学资格 , 由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收回办学许可证 。
提醒:以上内容因地区差异会略有不同 , 请根据本地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的相应规定办理 , 此文仅供参考 。
【学习知识|怎样成立培训学校】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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