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 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 , 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 , 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 , 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 , 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 应当一次性给付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 , 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 , 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上一年度 , 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综上所述 , 该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也就是说 , 学校明知本校下课至上课这一期间的拥挤状况 , 也应当能够预见到学生天性好动的特点和拥挤状况易发生人生损害 , 而学校不安排教师在此期间有效预防伤害 , 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所以赔偿的比例也要与具体的过错比例相当 , 至于赔偿标项目和赔偿标则要依据法条结合本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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