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对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案件的处理
当前 ,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 , 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多发 , 给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带来困难 , 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 , 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 且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应予从严惩治 。
让人顶替的情形有多种 。 有的肇事者让同车人顶替或者打电话让人来现场顶替;有的肇事者逃离现场后叫顶替者到现场或者去公安机关投案等等 , 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 。 因此 , 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 , 而且还是一种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的行为 , 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 社会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 , 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 。 处理这类案件 , 还要区分肇事者是否逃离了事故现场 。 对肇事者让人顶替但自己没有逃离现场的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对顶替者 , 构成犯罪的 , 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
四、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 , 是指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因逃逸致人死亡 , 既包括被害人受重伤后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也包括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发生的其他车辆再次辗压致死的情形 。
因逃逸致人死亡 , 只适用于肇事者因逃逸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 , 不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 。 如果发生事故后 , 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 , 故意将被害人隐藏、抛弃或者移动至危险地段等积极行为 , 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发生再次辗压等事故死亡的 , 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后 , 没有报警也没有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就逃跑而被认定为逃逸 , 但此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不宜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
是否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 须根据司法鉴定及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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