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中国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 。 根据该规定, 在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前, 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听证 。 公安机关正在实施行政处罚前, 应当及时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有要求我们举行听证的权利 。 个人被罚两千元以上, 可要求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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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 。 对依据地方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 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不同地方规定执行 。
《程序规定》明确,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 公安机关内设业务部门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该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听证人员我们应当就行政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人, 负责组织听证;设置听证记录员, 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 必要时, 可以指派一至两名听证主任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 听证主持人由公安局局长任命 。 本案进行调查研究人员我们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
嫌疑人在醉酒状态, 禁用手铐脚镣 。 公安部规定,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公安人员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 行为失控的醉酒者可以用束缚带、警用绳制止, 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具 。
约束过程中, 应当注意监护 。 确认醉酒人酒醒后, 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并进行询问 。 约束时间不计入查询验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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