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多少年_化妆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多少年
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多少年?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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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多少年关于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申办许可等事宜,我国颁布出台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应当提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另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
什么叫注册证有效期?什么叫注册证有效期?注册证有效期指的是已经注册过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一般注册证有效期是3年一个周期,一般新初自注册到一家单位会颁发一份全新的注册证有注册印章 。其中注册证和注册印章都均刻有有效期 。
前一批新注册的造价工程师都是09年12月份注册的证,而到现在刚好满3年周期了,所有就要实行新单位注册或延续注册,很多公司以为只要通过中介寻证寻单位就能注册,其实必然,自己的注册证有效期近3个月的时候是不能办理转注册的,如果需要转注册或挂靠的话需要在接近有效期3个月之外考虑开始操办挂靠事宜,最后还需要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才能正常办理转注册挂靠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注册有效期为多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几年有效期一般2-3年四年
化妆品店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是几年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一般为四年 。企业营业执照根据企业章程由企业的出资人、股东自己决定,工商局只是根据出资人或者股东的申报填写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 。可以是5年,10年,20年,50年,还有写永久的 。另外营业执照必须按规定进行年检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有效期,只要在每年的1-6月间进行年度报告的申报即可 。
2011年新的《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已经取消了期限的内容 。
《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中有关“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需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和向异地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营业执照”的规定 。营业执照也由过去的四年有效期限变为长期有效,因此无需每四年更换一次营业执照,但每年仍需按规定验照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