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群内骂"草包支书"被铐走 [

据了解到,关于女子群内骂"草包支书"被铐走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现如今,微信早已经渗入我们的生活,在微信中聊天是非常平常的事情,不过在微信里我们能够随心所欲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吗?近日一女子群内骂"草包支书"被铐走,女子还表示自己在被刑拘的3日内受到不公平对待,那么骂人草包涉嫌侮辱吗?微信群骂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下面就跟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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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群内骂"草包支书"被铐走贵州省贵阳市的任女士反映,她在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居住,因在小区业主群质疑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便擅自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的行为时,不满社区支书刘某的“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的回应,而骂了刘某是“草包支书” 。
刘某报警后,她被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派出所民警用手铐铐到了毕节市,并被行拘3日 。在此过程中,警方存在违法传唤、违法使用手铐、虐待等问题 。
据任女士讲,她是贵州省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的业主 。2019年7月份,兰苑花园小区业委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了康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区服务,并签订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 。
根据合同约定:康旭物业公司进驻前缴纳50万元保证金到业委会公共账户,3个月履约良好返还15万元保证金给康旭物业公司,服务满6个月试用期后,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证实合同履约满1个月后,再返还10万元保证金给康旭,剩余25万元由业委会保管,合同终止才全额返还 。
但康旭物业公司进驻小区不久,兰苑花园小区业委会便未按照合同约定,且未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擅自以物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将50万元保证金中的25万元返还给物业公司,同时以借支的方式再返还15万元保证金给物业公司 。
同时,合同还约定,小区公共收益65%由物业公司代收交由业委会管理,但截至2021年1月份,该物业公司50余万元公共收益资金只给了业委会3万元 。更过分的是,原来约定的试用期满要通过业主大会讨论才能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但业委会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便直接跟物业公司签订了正式物业服务合同 。这让业主们很不满,因他们认为该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很差,要求更换新的物业公司 。
2020年9月5日,因不满兰苑花园小区物业及业委会的相关工作,任女士在“兰苑花园业主联谊实名群”里质疑,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便擅自让康旭通过试用期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 。当时也在群里的洪山街道兰苑社区支书刘某对其质疑回应说:“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 。
任女士对刘某的这个回应十分不满,因为小区每个人都在反映该物业公司不行,业主们要求开业主大会重新找一家物业 。这种诉求每天都在刷屏,但作为社区支书的刘某不但不管不问,竟然在他们问这个事情的时候还说出这样的话混淆视听,显然是屁股坐歪了 。
因此,她将刘某的回应截屏发到了业主们的一个维权群里,并在下面跟了一句“看这个草包支书怎么说的” 。就因为这句话,刘某向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报了警 。
任女士说,说过“草包支书”之后,她就回到了贵阳的家中 。但到了9月中旬,洪山派出所民警打电话传唤她到毕节去,但她认为洪山派出所使用电话传唤不符合公安机关异地传唤的规定 。
因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民警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因而她要求对方先跟其所在的辖区派出所联系 。
但过了一个多月后的11月3日,洪山派出所再次跟任女士联系,任女士则要求对方联系她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处理 。
当天下午5时左右,她回到家中后,发现门口有人鬼鬼祟祟的,就打电话报了警 。等出警民警来到她家向她询问情况时,洪山派出所的民警跟着走了进来,在其未做任何反抗的情况下直接给其戴上了手铐 。
随后,任女士被从贵阳带到毕节 。途中行车4个小时左右,她口渴要水喝,但遭到了拒绝 。
由其提供的一份《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到,11月4日,她因2020年9月7日19时15分许,在兰苑花园维权群里发送“看这个草包支书是怎么说的”信息公然侮辱刘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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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草包”是否涉嫌侮辱?任女士认为,自己被行拘三天很冤枉 。因为在此次事件中,她并没有对刘某进行侮辱、辱骂的意向;退一步讲,即便侮辱了,该案也是自诉案件,应该由被侮辱人到法院起诉而非警方直接异地抓人 。
任女士说,在本次事件中,她所说的“草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其一是“用草编织成的袋子,也叫草袋”;另一个则是“装着草的袋子;比喻没有学识本领的人” 。她此处所用之意也是“比喻没有学识本领的人” 。
因为按照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而当她质疑小区业委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擅自与物业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时,作为社区支书的刘某竟然说“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这明显与上述《指导规则》不符合,也与其作为支书的职责不相称 。
她用“草包支书”的意思即指刘某没有了解清楚自己的业务范围,且并不具备作为支书工作应具备的能力和知识 。她是用该词对刘某错误言论的批评,而非恶意性攻击,因而被直接定为侮辱显然不妥 。
任女士认为,即便她的话构成了侮辱,但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她只是在一个刘某并没有加入的群里批评了一句“草包”,而并没有到刘某的单位闹事辱骂等,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显然不合适 。
任女士还认为,在此次事件中,警方还违反异地传唤规定,并且违法使用警械 。她还质疑,刘某丈夫是一位毕节警察,在此案中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回避 。
任女士说,就自己被行拘3日一事,一个多月前她已经向毕节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1月22日,该大队一位工作人员向采访人员证实,他们已经收到任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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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微信群骂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若侵权人拒不道歉或道歉声明内容无法通过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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