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撞伤横穿球场老人被判不担责 学生撞伤横穿球场老人
据了解到,关于大学生撞伤横穿球场老人被判不担责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篮球是一项运动量很激烈的运动,在打篮球的过程中运动员磕到碰到是常有的事情,所以篮球比赛的时候观众一般都离得远远的,而近日一名老婆婆却在一场篮球比赛的时候横穿篮球场,结果被一名正在打篮球的大学生报道,老人起诉大学生要他赔偿5万元,而法院最新通报大学生撞伤横穿球场老人被判不担责,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大家跟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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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撞伤横穿球场老人被判不担责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军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 。比赛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 。张军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将其撞倒在地 。李婆婆受伤后被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军垫付6,000元 。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 。其后,李婆婆找张军索赔未果,将张军及学校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军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
一审法院认为,张军与在篮球场通行的李婆婆发生碰撞,造成李婆婆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计1.2万余元;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计0.47万元;李婆婆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 。
张军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 。张军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 。因此,张军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而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李婆婆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
2021年4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婆婆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婆婆承担 。(当事人为化名)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 。本案判决忠实践行“过错与责任相一致”民事法律原则,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法院在对受害者“自甘冒险”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保护正当体育锻炼行为的合理边界,体现出鲜明的“司法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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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讯:一场没有目击者的“事故”!交警认定十岁男孩撞倒老人负全责,家属称是救人反被讹5月13日,一场2019年发生在贵州天柱县的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者的“事故”,时隔两年再次引发大众关注 。交警认定涉事男孩撞到老人应付全责,两场官司下来,男孩家属被判赔偿9万余元 。但是,男孩家属坚称没有撞人,是救人反而被讹 。
这场“事故”,改变了两个家庭的生活 。
倒地吐血的老人和拨打急救电话的10岁男孩家人
2019年7月24日晚上七八点钟,贵州天柱县的王女士带着10岁的儿子小潘,在家后面新修的公路上散步 。“我在前面散步,我小孩骑着自行车在后面,那是一段下坡路 。”王女士告诉采访人员,正在散步的她 ,突然听到了后面儿子一阵急切的呼喊 。
王女士告诉采访人员,由于当时天色有点暗,路上也没有路灯,视线只可以看到五六米的距离,她就往回走想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
“看到有一个老人倒在地上,嘴巴在吐血,额头上有一个包,然后我小孩就很激动,好像吓到了那种感觉,然后他就让我快点打120救这个老婆婆 。”王女士表示,她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
大约十几分钟之后,救护车赶到了现场 。王女士表示,把老人抬上救护车之后,她和儿子也一起到了医院 。“我小孩当时被吓到了,一直在哭,说他额头也很痛,然后我们就跟着救护车一起去了医院,到医院之后我就忙着帮我小孩去检查 。”
等小潘情绪稳定了之后,王女士才有机会向小潘询问刚才的老人究竟是怎么回事,究竟是不是他骑车撞到的 。“我小孩就说他没有撞到老人,他骑车下来的时候,就看到前面有个人倒下了,然后他就被吓到了,本能反应就急刹车往右边方向拐了一下,摔倒在地上 。”王女士告诉采访人员,这导致小潘的额头撞到了自行车,有一点点轻微的骨裂 。
“我看到前方有个人影在过马路,突然间她就倒在了马路上,我就往左边拐了一下同时急刹车,结果我鼻子到脑门的部位就碰到了自行车的龙头上,同时往右边倒在了地上,我爬起来之后就叫我妈妈,然后我妈妈用手机打着手电过来了,发现摔倒的是个老婆婆,嘴里在吐血,头部也有血,于是我妈妈打120了 。”据王女士提供的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小潘进行询问的笔录显示 。
“因为120是我打的,老人的家属就认为是我小孩撞到的老人 。”王女士表示,小潘是在发现老人受伤后帮助送医,反而因此被老人家属“讹钱”,所以在垫付2000元后拒绝继续出医药费 。“凭什么,又不是我们撞的老人,我们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打了120,我们凭什么拿钱给你 。”
王女士告诉采访人员,过了没多久,老人的家属就到当地的交通部门,要求王女士一家要先垫付10万块钱作为医疗费 。但是王女士认为老人摔倒和她小孩没有关系,所以没有同意 。经警方的询问笔录显示,事发路段没有监控,也没有证人看到老人的受伤过程 。
警方认定男孩撞伤老人负全责,男孩家属不服判决称将继续上诉
据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9月1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9年7月24日,小潘驾驶无牌自行车,从天柱县林场方向往天柱县小冲方向行驶,刮撞到路边的行人(即老人),造成老人和小潘受伤、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
同时,《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为,小潘夜间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未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刮撞路边行人,其行为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老人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 。小潘未满12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等规定,小潘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
“这样的一个认定,我们不服 。他们是依据什么来认定是小孩剐蹭的,又没有剐蹭点,究竟剐蹭在哪里?”王女士一家人不认同交警的认定,找了律师,选择走法律途径,向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 2019年10月11日,警方宣布复核结果,维持上述《认定书》的认定 。
后来,看了案件的卷宗,王女士发现了几处疑点 。王女士表示,在案子一审开庭之前,她曾在交警队看过案件的原材料,其中有一张“现场照片” 。王女士表示,照片里有“测量路边到血迹的距离2.24米、血迹的面积为0.5m×0.2m,血迹后面三、四米的位置有小孩自行车刹车15厘米的挫划痕 。”王女士认为,小孩的自行车与老人隔有三、四米的距离,小孩的自行车怎么也不可能与老人刮撞 。但是王女士告诉采访人员,一审开庭后,他们再看到的案卷里,已经没有上述“现场照片” 。
“一审的时候,我们多次向法官提出要这张现场照片,法官说交警大队复印给的案卷只有这些,之后本案中的这张现场照片就不了了之了 。”王女士表示,一审时,法院以小潘自行车龙头正中间的位置有老人的血迹为证据,证明是小潘撞倒老人的 。
“这血迹鉴定是老人的,我们没争论,但血是怎么弄上去的我们也不清楚 。因为当时老人嘴里在吐血,120医护人员抬老人上救护车的时候要经过我小孩自行车旁边,可能自行车龙头上的血是那个时候滴上去的 。”
据王女士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明确,小潘一方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推翻上述认定,故判处王女士夫妇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 。
“一审的结果就是依据天柱县交警大队的认定书来判决的,判决我小孩全责,老人住院期间治疗费用都由我们来承担的 。”对于一审的结果不满意,王女士一家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
“下一步,我们还要继续上诉 。”王女士一家人不认可交警和法院的认定,认为老人属于自行摔倒,而他们是出于好心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地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是错误的 。
而老人家属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老人出事前身体健康,苏醒后已不记得为何受伤 。同时,老人出事后十余万的治疗费用,都是由老人家属垫付的 。同时,采访人员致电此案相关调查人员,但并未得到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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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老人一般如何处理1.首先不要惊慌,要立刻给110或者保险公司打电话,如果老人的伤势很严重,可以拨打120 。要留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 。
2.老人如果伤势不是很厉害,可以慢慢把老人扶起,和老人进行协商解决 。
二、关于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大学生撞伤横穿球场老人被判不担责 学生撞伤横穿球场老人】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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