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女生雇凶杀前任?

据了解到 , 关于北大女生雇凶杀前任?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最近关于北大女生雇凶杀前任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 , 不过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害 。就在大家都在讨论该女生到底是谁的时候 , 乌龙事件发生了 , 谋害前男友女生另有其人!下面就跟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北大女生雇凶杀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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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女生雇凶杀前任?8月19日 , 有新闻媒体援引12309中国检察网报道 , 一名北大女学生廖某某因与男友分手后 , 意图杀害该男生 , 并在网上雇凶将男友捅伤 。报道引发关注 , 不过有消息传出 , 北京大学方面经过核查并没有这名学生 。
8月20日 , 采访人员从四川达州渠县人民检察院方面获悉 , 目前他们已经复函北京大学 , 此事确实是他们搞错了 , 廖某某并非北大学生 。
【北大女生雇凶杀前任?】
北大女生雇凶杀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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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害前男友女生另有其人!根据此前12309中国检察网的起诉书 , 涉嫌犯罪的女生是廖某某 , 四川达州渠县人 , 2021年1月30日被警方刑拘时才20岁 。受害人则是其前男友余某某 , 两人曾是高中同学 , 还是同桌 。
据渠检刑诉(2021)71号起诉书 , 廖某某与余某某系高中同学 , 2017年高一分班后 , 廖某某从别的班转入余某某班上 , 期间 , 两人没有过多的接触 。2019年高考前夕 , 在班主任老师安排下 , 两人同桌 , 这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高考结束后 , 余某某、廖某某分别考到长春理工大学和北京大学 。
2019年11月 , 廖某某前往长春理工大学见余某某 , 并在学校附近的宾馆居住约一个月时间 , 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 , 后二人从长春返回渠县 。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 , 廖某某便一直留在余某某家中居住 , 期间二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 。2020年7月 , 二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冷战 , 廖某某于是使用余某某QQ四处给朋友发消息称自己被余某某强奸 。2020年11月 , 廖某某前往长春理工大学跳楼自杀未遂 , 后经双方家长在长春市的派出所进行调解才解决纠纷 。
2020年12月 , 廖某某在网上搜索下载了一款聊天软件 , 并向一名叫“李齐”的纹身男子告知了自己的遭遇 。2021年1月10日“李齐”将马某某的微信推送给廖某某 , 她通过微信添加马某某为好友 , 自称“李齐”的妹妹 , 并提出叫马某某到渠县杀余某某一家三口 , 还向马某某提供了余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
2021年1月11日 , 马某某、保某某从云南到渠县 。廖某某为两人预定了宾馆 , 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两人车费、饭钱以及购买作案工具的钱 。随后廖某某与马某某经过协商最后约定只杀害余某某一人 , 后两名凶手在余某某楼下进行蹲守 。
据起诉书 , 1月13日下午2时15分许 , 马某某、保某某两人进入渠县某小区 , 并全程与廖某某视频连线 , 确认余某某一人在家后 , 二人敲开了余某某家的门 , 余某某从卧室出来并打开房门 。马某某、保某某两人经询问确认是余某某无误后 , 马某某左脚踢在余某某的腹部 , 两人又上前持折叠匕首对余某某连捅多刀 , 后两人下楼 , 逃离路上将视频关掉并将身上沾血的外套脱掉丢弃在附近草丛内 。
马某某二人在渠江大桥处乘坐出租车到达渠县火车站 。廖某某则分3次给马某某转账550元用于二人购买回云南的火车票等费用 。
据悉 , 经鉴定 , 被害人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作案的马某某、保某某二人均为未成年人 , 将另案起诉 , 而那名叫“李齐”的纹身男子 , 身份仍有待调查 。
廖某某归案后 , 有关部门对她进行了精神鉴定 。今年3月 , 经过司法鉴定所鉴定 , 虽然廖某某有混合性焦虑抑郁障碍 , 但1月13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今年6月 , 渠县人民检察院对廖某某提起公诉 , 对于该案件 , 该院认为 , 被告人廖某某雇凶杀人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 系未遂 , 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
北大女生雇凶杀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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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怎么处罚依据《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及共同犯罪的规定 , 所谓雇凶杀人属故意杀人罪 , 虽然其本人没有亲自参与杀人的行为 , 但行为人是在其授意的情况下才有所作为的 , 雇佣者本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害危性 ,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主犯 , 故该种犯罪一般会判除死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是主犯 。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 是犯罪集团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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