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加配偶名离婚时能对半分吗
当婚姻这个亲密关系无法维持 , 走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 , 争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 。近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 , 婚后均加上配偶名 , 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 , 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 , 管女儿较少 , 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
文章插图
夫妻:对房产的算计
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 , 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 。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 , 一套自住 , 两套出租 。结婚时 , 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 , 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 , 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 。2020年时 , 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
乔女士说 , 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 , 一直啃老生活 , 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 。同时 , 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 , 彼此积怨已久 。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 , 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 , 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 , 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 , 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 , 从不与他协商 。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 , 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 , 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
乔女士认为 , 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理应对半分 , 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 , 应依法予以多分 , 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 。同时 , 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
王先生说 , 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 , 后办理房产证时 , 因为政策原因 , 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 , 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 , 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 , 不同意分割 。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 , 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名
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2020年下半年 , 该案开庭审理 。
西湖法院认为 , 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 , 现登记为双方共有 , 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 , 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 , 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 ,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 , 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 , 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 , 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 , 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 。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 , 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 , 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
二审法院认为 , 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 , 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 , 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判决时 , 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 , 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 , 尚属合理范畴 , 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
法官:孩子判给谁?
直接听听孩子的心声
我国法律规定 , 确定子女抚养权时 , 对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其意愿 。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满8周岁 , 承办法官决定在一审判决前询问一下孩子的意愿 。为不耽误小王的课业 , 法官将见面安排在晚上 。
到那天晚上 , 王先生准时将女儿接到法庭 , 法官让王先生先行回避 , 然后开始了询问 。
法官从问小王有没有吃饭开始 , 聊到“参观”法院大楼的感受 , 再聊到小王的兴趣爱好 , 在这之后 , 法官才将话题引到小王与父母相处上 。
承办法官有着多年审理家事纠纷的工作经验 , 洞悉父母离婚会给小孩子带来哪些影响 。事后他解释说:“有些打击可能会给孩子带来跟随他一辈子的阴影 , 猛然把这么重大的事情告诉她 , 她可能一时间无法接受 , 所以我们要缓缓说 , 以一种更容易接受的方式说给她听 , 让她明白不论父母未来是否一起生活 , 她永远是那个被捧在手心里的宝贝 。”
那天 , 法官先问小王:“你爸爸和妈妈有些矛盾 , 想请法院帮他们解决一下 , 你觉得他们之间是什么问题呢?”
小王说 , 妈妈脾气急了点 , 爸爸脾气好的 , 以前他们吵架后过段时间就和好了 , 现在她也知道爸爸妈妈是想要分开了 。
法官听后对小王说:“你的爸爸妈妈因为一些原因可能要暂时分开生活一段时间 , 需要有一方主要负责照顾你的学习和生活 , 他们都特别爱你 , 都想跟你一起生活 , 所以请我们来帮他们做决定 , 我想听听你的想法;而且你要知道 , 不论你怎么选 , 你的爸爸妈妈永远是你的爸爸妈妈 , 永远都是最爱你的 。”
小王告诉法官:“爸爸会带我出去玩、报培训班 。爸爸也会问我想不想上培训班 , 我想上就报 。妈妈很忙 , 没有爸爸照顾我多 , 我还是习惯跟爸爸 。”
末了 , 法官问小王:“你还有没有想要跟父母讲的话?”
小王说:“我觉得妈妈脾气急躁了点 , 希望妈妈不要太急了 , 以后要开心一点 。也希望爸爸天天开心一点 。”
法官一边听 , 一边认真记录小王的想法 , 并在结束询问前说:“以后你要帮爸爸妈妈做点家务 , 也可以多做一些联络工作 , 帮他们相互联系、沟通 。”
后法官结合这次询问情况 , 一审判决女儿由王先生负责抚养 , 乔女士每月负担生活费 。二审也是驳回乔女士对该判决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不少人认为 , 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 , 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 , 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即在司法实践中 , 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 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 , 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
杭州的王先生在当地全款买了3套房 , 在结婚后 , 王先生将妻子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子上 , 可是好景不长 , 两人逐渐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 , 去年妻子乔女士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 对于离婚两人不持异议 , 可是在3套房子面前 , 乔女士要求分割60%的份额 , 但是王先生却认为这是自己婚前财产 , 不同意分割 , 最终法院酌情支持了乔女士25%的份额 , 王先生获得75%的份额 。在征求了孩子的意愿后 , 将孩子判给了王先生 , 乔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 。
一起离婚诉讼 , 要份额的无疑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问题 。
本案中 , 王先生在婚后在3套房子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 按照一般的理念 , 房产属于不动产 , 谁的名就是谁的房子 , 可是最终法院却并没有这样认定 , 而是认为三套房子虽然登记为共同共有 , 但是却并不意味着各半 , 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给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 。
换句话说 , 虽然房屋加上了乔女士的名字 , 但是目前证据无法证明加上对方名字是赠与给对方 , 反而可能是因为限购、对方迁户口 , 或者是代持房屋份额等其他原因加上了对方的名字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 便无赠与给对方的意思 。
同样 , 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 , 由于在《民法典》规定中 , 对于已满8周岁的孩子 , 需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 即孩子想要跟谁在一起 , 如果孩子表示原因跟父亲在一起生活 , 法院也不会横加干涉 , 当然除非孩子父亲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存在 。
本案其实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 短暂的结婚离婚 , 如果一下子分走了对方一半的财产 , 相当于短期暴富 , 这样对男方非常的不利 。本身来讲 , 在房产上加上对方的名字 , 寄希望于双方能够坚定的在一起走下去 , 对双方有一个保障 , 如果通过加名离婚 , 从而分走对方一半的财产 , 想必会引发更大的问题 。
对于中国人而言 , 买套房 , 安个家 , 始终是人生非常重要的大事 。
“房产证该不该加儿媳的名字” , 短短12字的问题 , 却牵动了无数中国家庭敏感的神经 , 因为房产这份“大礼” , 往往承载了不止一代人的辛劳 。这个问题可以探究的方面很多 , 关乎爱情、安全感、父母之恩、公平、法律 , 甚至是价值观的博弈和多方利益的平衡 。
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视为将房产赠送部分给配偶 , 所以加名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但是 , 如果离婚 , 法院会考虑双方贡献率、结婚时长、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离婚原因等等 , 进行综合的财产分割 , 而不是直接平均分割 。
【婚前房加配偶名离婚时能对半分吗】 百年修得同船渡 , 千年修得共枕眠 , 如果双方感情还在 , 建议还是以和为贵 。没有离婚的时候 , 还是一家人 。一旦离婚了 , 可就是最熟悉的陌生人了 , 到时候再因为房子的事情撕破脸 , 真是难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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