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如何制约大股东,小股东如何防止被架空( 三 )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六、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第二十条【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如何避免大股东增资稀释小股东股权比例 1、第一道防线:重大事项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这就意味着只要持有1/3以上表决权 , 就能从根本上阻止公司增资行为 , 从而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发生的对小股东权益的任意践踏 。 当然 , 在公司成立时如约定重大事项表决须代表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表决权通过的话 , 则对持股比例低的小股东更加有利 。
2、第二道防线:优先认购权(按比例优先认购和超比例优先认购)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 但是 ,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 , 当增资行为无法避免或小股东本身也同意增资时 , 依法按照原出资比例进行增资是股东的基本权利 , 按比例增资可以有效地避免小股东股权被稀释的情况发生 , 使增资后的公司股本结构与增资前保持一致 。
3、第三道防线:评估以重新确定出资比例
当增资行为无法避免 , 而小股东又无力或无意继续出资时 , 最后一道防线即是在新的股本金进入之前必须对公司全部资产状况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 。 因为 , 公司在增资时可能处于盈利状态 , 可能拥有大量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 , 因而 , 净资产可已能远远高于公司原始资本 。 相反 , 如公司处于亏损状态 , 没有任何经营积累 , 净资产可能早已低于其资本 , 甚至可能已经资不抵债 。 基于以上原因 , 合理的增资方式应是首先对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全面地评估 , 以确定股东权益的真实价值或者公司的净资产 , 并在此基础上 , 确定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和新股东的出资金额与股权比例 。 盈利状态下高于资本的股东权益应由原股东享有 , 而不应自然地归属增资后的所有新老股东 , 同时 , 亏损状态下新股东相同比例股权的出资也不应该当然地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额确定 。 否则 , 就必然会导致新股东对原有股东权益的不当占有 , 或者老股东不合理地获得新股东出资利益 。 因此 , 评估以重新确定股权比例是小股东在前面两道防线均告失守的情况下的最后的抵抗阵地 。
小股东如何制约大股东
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 控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是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 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 , 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3)可以要求退股 。 公司连续5年盈利 , 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 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 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 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 , 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 , 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 , 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 ,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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