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保健食品如何处罚,食品冒充保健品如何处罚( 三 )



所谓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认定 , 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无证生产行为 , 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 , 也应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 。
2、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 , 必须注意好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许可两者关系的问题 。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目前存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两种格式的 , 均属有效批件 , 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 。 两个部门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 。 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 , 基本可以认定系假冒 。
3、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 。 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 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 。 因此 , 对未经药监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 但须注意 , 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予认可 。

二、关于假冒品种的处罚

假冒品种问题 , 包括几种情况:
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 , 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 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
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 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 。 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
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 以上四种行为的处罚 , 应根据案发于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 。

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 , 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 。 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 , 有两种处理意见:
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 , 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 。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 。 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 ,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 , 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 。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 , 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 同时并处罚款 。 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 , 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

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 , 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 , 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 。 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金额都在五万以上 , 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 , 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 。

三、关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 , 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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