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方式有哪些类型,现代人的7种生活方式( 六 )



生产资料所有制除了可以从形式上分类外 , 还可以从性质上简单划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同样地 , 劳动方式也可以从性质上划分为非剥削方式和剥削方式 。 我们已经知道 , 劳动方式形式决定所有制形式 。 那么 , 所有制性质和劳动方式性质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不难看出 , 在公有制条件下 , 劳动方式的性质必然是非剥削的;在私有制条件下 , 劳动方式的性质必然是剥削的 。 因为 , 公有制意味着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 。 而剥削意味着一部分社会成员拥有生产资料 , 而另一部分社会成员没有生产资料 , 否则 , 剥削便无从产生 。 因而 , 公有制与剥削完全矛盾 。 所以 , 可以得出结论:所有制性质决定劳动方式性质 。

那么 , 生产关系的本质或核心究竟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还是劳动方式呢?从表面上看 , 似乎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 很多人会举出这样的例证:在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 , 资本家就在生产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 , 工人处于被支配地位;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 , 劳动者之间就是互助合作关系 。 但是 , 在地主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 , 地主也处于支配地位 , 农奴也处于被支配地位 。 总之 , 在私有制条件下 , 在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分离的情况下 , 物质条件所有者必定处于支配地位 , 人身条件所有者必定处于被支配地位 。 换言之 , 社会成员之间的这种分裂以及由此决定的相互关系与采取何种私有制形式无关 。 有人立刻会说 , 那不一样 。 在资本家所有制的条件下 , 这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双方是资本家和工人;而在封建主义所有制的条件下 , 这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双方则是地主和农奴 。 这是人们在生产环节中的两种不同的关系 。 这很好解释 , 这些人所说的不过是狭义生产关系形式 , 它当然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 。 但正如我前面指出的 , 所有制形式本身又是由劳动方式形式决定的 。 事实上 , 同样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 为什么一会儿关系双方是资本家和工人 , 一会儿又是地主和农奴了呢?他们的身份是从哪来的呢?并不是从所有制形式中来 , 而恰恰是从劳动方式形式中来的 。 劳动方式形式决定了他们的身份并最终使得劳动方式本身的前提——所有制获得了自己的形式 。 上述例证虽然似乎表明了一定的因果关系 , 但它非但不能说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本质或核心 , 反而恰恰证明了所有制性质决定劳动方式性质并进而决定狭义生产关系性质(支配与被支配或互助合作)的道理 。

有人也许还会有这样的疑问: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东方社会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 。 在这样的社会中 , 土地归国家所有 , 而农村公社共同占有和使用土地 。 也即是说 , 这样的社会是不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 。 难道说这些东方国家都没有剥削吗?这就涉及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了 。 如果这些国家的土地公有制真的意味着土地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的话 , 那么就不可能存在一部分社会成员剥削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情况 。 但问题是 , 这些国家的所谓“公有制”采取了国有制的形式 。 国家是总地主 , 是土地的最高的和唯一的所有者 。 这就产生了两个结果:一是在社会基层组织——农村公社中 , 社员之间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剥削关系;二是国家作为唯一所有者理所当然地剥削没有任何生产资料而只能从国家手里获得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公社从而是每个公社社员 。 国家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集合 , 也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自治组织 , 而是一个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 。 因而 , 国有制既不是私有制 , 也不是全民所有制 , 并且还不是集体所有制 , 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自然人的联合体——的所有制 。 国家在依靠生产资料的垄断剥削公社成员后 , 就将榨取的剩余劳动分配给其代表的统治阶级成员 , 其中包括自身属于公社成员的村社村长等人 。 因而这些社会基层组织的管理者也以获得薪俸的形式分享了剥削所得即无偿占有了他人劳动成果 。 事实上 , 国有制本身就意味着对公有制的背叛 。 因为公有制是民主制上层建筑的天然基础 , 而国有制的主体——国家却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可以断定 , 国有制是在私有制和公有制之外的一种新性质的所有制 , 它决定了劳动方式的性质将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剥削方式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