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注册需要哪些材料,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三 )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 , 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 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 , 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 , 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 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对批准注册的 , 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 , 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

 初始注册者 , 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 逾期未申请者 , 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 , 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 , 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 , 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 延续注册的 , 有效期为3年 。

申请延续注册的 ,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在注册有效期内 , 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 , 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申请变更注册的 ,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 , 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 , 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 ,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 , 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 ,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 ,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 , 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