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二 )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 纳税人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分别为2%、14%、2.5%),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 纳税人超过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 。 职工教育经费,则不得扣除 。 纳税人发放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计提三项经费 。
(4)捐赠的扣除 。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允许扣除 。 超过3%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 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人的1‰ 。 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 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 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 纳税人缴纳的财产 。 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 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 。 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 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 。 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 。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 。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 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 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15)其他收入的扣除 。 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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