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留存收益包括哪些,所有者权益留存收益包括哪些( 三 )



【财务处理】

(一)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 , 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

可供分配的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年初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即盈余公积补亏)

利润分配的顺序依次是: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

(二)盈余公积

1.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2.盈余公积补亏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4.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会计模式】

国际留存收益会计模式比较及启示:

欧洲大陆

一、欧洲大陆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欧洲大陆 , 许多国家为了约束公司过量分配 , 往往从法律上要求公司必须留有一定积累 , 以利公司持续经营 , 维护债权人利益 。 欧洲大陆国家对留存收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商法》和《公司法》中 。 通常预先提留"盈余公积" , 即按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作为盈余公积 。

(一)德国模式

在德国 , 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项目下列有盈余公积 , 盈余公积下面又列有四个子项:法定盈余公积(Legal reserve)、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Reserve for own shares)、规章性的盈余公积(Statutory reserves)、其他盈余公积(Other revenue reserves) 。

法定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 。 这个做法与我国是类似的 , 所不同的在于计提比例不一样 。 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年度盈余减除上个年度的亏损结转后的5%划入法定盈余公积(Legal reserve) , 其数额最高可达资本金的10%或者达到章程上规定的更高比例为止 。 上述规定表明:公司每年把当年利润弥补上年亏损后 , 将余额的5%作为法定盈余公积 , 并且还规定了计提上限10%.一般来说 , 当资本公积与法定盈余公积之和不超过股本比例的10%时 , 可用法定公积弥补本年度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当资本公积与法定公积之和超过股本的10%时 , 除了弥补亏损外还可以转增资本 。

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 , 其数额为"自己股票"(相当于国际惯例中的"库藏股票")的市值 , 主要是用于当自己股票再出售、再发行、注销时 , 或当自己股票价值按一个较少价值调整时 , 减少或注销该盈余公积 。 规章性盈余公积 , 主要是根据公司的规定自主计提的盈余公积 , 或根据法规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之和超过10%的部分 。 由于有这样两种来源 , 所以它可以由公司按其规章使用或按法定盈余公积规定的用途使用 。 其他盈余公积类似于我国的任意盈余公积 , 由公司自主决定计提比例 , 主要是为了稳定股利的分配 , 确保小股东在公司盈利时能分得一定的股利 。

(二)法国模式

法国对留存收益的规定同德国相似 。 根据《1966年7月24日第66-537号关于商事公司的法律》第3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制公司 , 应从当年会计年度利润中 , 减去过去的亏损数额之后 , 提取至少1/20的款额用于设立准备基金 , 称为法定准备金 。 在准备金数额达到公司资本1/10时 , 上述款项的提取不再具有强制性 。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 , 德法两国对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实质是相同的 , 甚至连计提比例也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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