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违规放贷


什么是银行违规放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
认定
定罪尺度
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 如果行为人并未直接违反国家规定 , 而只是违反所在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 该内部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被国家规定所涵盖 , 则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
【哪些情况属违规放贷】2、贷款数额是否巨大 。 如果数额不属巨大 , 则不能构成本罪 。
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 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不能以本罪论处 。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 。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 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 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 , 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 , 也可能是人身伤亡 , 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
3、主体要件不同 。 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
4、主观方面不同 。 本罪在主观上既可由过失也可由故意构成 , 而后者只能由过失构成 。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害的客体不同 , 前者侵害的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 后者侵害的为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 犯罪对象都是贷款;
2、客观方面不同 , 前者属于行为犯或者结果犯 , 后者只是结果犯;
3、主体不同 , 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不同 , 前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 无目的的要求 , 后者只能是故意 , 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扩展资料:
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 , 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 , 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 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确定的数额标准 。 因此 , 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 ,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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