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拆违拆临拆哪些( 三 )


(二)房屋补偿面积认定
1.有证房屋
有房产证的部分原则上按照房产证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实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且小于260平方米的部分 , 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剩余的部分根据不同结构形式按签订协议时间给予拆除费 , 自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拆除费 , 自动迁之日起10--15日签订协议的此部分房屋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拆除费 , 自动迁之日起15日后签订协议的无拆除费 。
2.无证房屋
院落内无房产证的按照实测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 补偿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超过260平方米的部分 , 按签订协议时间根据不同结构形式给予拆除费 , 自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拆除费 , 自动迁之日起10 -15日签订协议的此部分房屋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拆除费 , 自动迁之日起15日后签订协议的无拆除费 。
3.住改非房屋
针对宅基地房屋改为非住宅使用的 , 能提供营业执照和一年纳税记录等证明材料的按照非住宅进行补偿;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宅基地上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
四、非住宅拆迁补偿
1、有合法手续(国土颁发有效证件)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
2、列入违法用地名单或拆违拆临台账的一律不予补偿 。
3、无合法手续(无国土颁发有效证件)的非住宅房屋经街办审核确认公示后 , 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的80%进行补偿 。
4、对于非住宅机械设备搬迁等难以参照383号文补偿标准的 ,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
五、住宅搬家费、过渡费及拆迁奖励
(一)搬家费、过渡费
搬家费、过渡费参照383号文件及《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济更政字[2017]25号)规定进行统一 。
1、搬家费
按照30元/㎡标准执行 , 有证房屋按证载面积执行 , 证载面积不足260㎡实测面积超过260㎡按260㎡执行;其他房屋最大不超过260㎡执行;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发放 。 选择房屋安置的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费 , 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一次搬家费 。
2、过渡安置费
(1)选择房屋安置补偿
过渡安置费按照30元/㎡·月和人均40平方米安置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费 , 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 。 过渡期暂定36个月 , 过渡安置费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月算起 , 支付方式为前两年一年支付一次 , 第三年半年支付一次 。 逾期不能回迁的 , 过渡安置费增加一倍发放 。
过渡期内新增安置人口(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程序确定 , 总量控制在15%)自落户之日起补发过渡费 。 (15%根据2018年3月20日济南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棚户区改造专题会议纪要)
(2)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安置人员为一次性安置 , 过渡安置费按照30元/㎡·月和人均40平方米安置标准执行 , 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 。 安置过渡期6个月 , 一次性支付 。 选择货币安置的新增人口不予追加补偿 。
(二)拆迁奖励费
1、住宅搬迁奖励费
(1)协议签订奖励:对住宅房屋 , 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1-15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 , 逾期未签订协议的 , 不予奖励 。
(2)交验空房奖励: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1天至第15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16000元 , 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16天至第20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8000元 , 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21天至第25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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