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医院做手术,为何A医院担主责
本文转自:健康报
主要观点
?医疗机构应尽到与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评价一个具体的诊疗行为 , 要综合考虑医院等级、时间和地域等因素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诊疗水平相当的侵权责任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 不等同于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也可以互认
【B医院做手术,为何A医院担主责】案情简介
患者张某因“双手无力、行走不稳4个月”就诊于北京A医院脊柱外科门诊 , 经检查诊断为颈椎后纵韧带骨化症 。 脊柱外科门诊医师建议患者做胸椎MRl检查 , 并请神经内科会诊 , 必要时手术治疗 。 次日 , 患者就诊于神经内科门诊 , 诊断为四肢活动不利 , 开具肌电图、肌酶等检查 。 但是 , 医师认为患者年轻时曾有精神分裂症病史 , 肌电图检查可能会诱发精神疾病 , 所以没有让其做肌电图检查 。
当月 , 患者在河北B医院(河北省当地三甲医院)以颈椎后纵韧带骨化症收住骨科病房 。 入院诊断为颈椎管狭窄症、颈椎后纵韧带骨化 。 后在全麻下行颈椎后路单开门椎管扩大成形术 。
出院后 , 患者又先后在北京的两家大医院就诊 , 最终诊断为广泛神经源性损害 。 1年多后 , 患者因“呼吸困难l天”就诊于河北B医院 , 被收入ICU治疗 。 次月 , 患者死亡 。
患方认为 , 由于北京A医院的规定 , 使得患者没有做成肌电图 , 最终酿成了悲剧 。 河北B医院医师对患者所患颈椎病提出过疑问 , 但没有请本医院神经内科专家会诊 。 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有许多症状和颈椎病相似 , 但通过检查 , 完全可避免误诊 。 被告的手术是加速患者死亡的原因 。 由于北京A医院和河北B医院的过失 , 延误了患者的诊断时间和治疗机会 , 要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院方观点
北京A医院认为 , 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 , 不存在过错 。 结合患者的检查结果 , 提示患者可能存在颈椎病、颈椎后纵韧带骨化症、颈椎管狭窄与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共病 , 诊断“颈椎病、颈椎后纵韧带骨化症、颈椎管狭窄”明确 。 颈椎病发病率高 , 而肌萎缩侧索硬化发病率低 , 属于少见、罕见病 , 两者共病属于罕见 , 且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早期准确鉴别更为困难 。 患者死亡系原发疾病发展的结果 , 与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 颈椎手术是在河北B医院进行 , 具体手术方式等情况我院并不知情 , 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 不应当对河北B医院的诊疗行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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