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进口食品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许可证须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取得 。
2、申请单位应当已列入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公布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如何才能列入该名单详见申请程序的第一步)
3、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注册资金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5、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6、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员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机构培训合格,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7、 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
8、 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
9、诚信经营,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
10、因违规被取消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各直属局对辖区内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直属局对辖区内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肉类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资格认定,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从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www.aqsiq.gov.cn)“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专栏”可以查到《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 。各直属局对认定资格的单位,每年至少抽查2次,以督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是否在经营活动中有效落实 。如发现违规经营(夹带、瞒报、存放疫区产品,擅自销售调运、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标志,伪造、变卖各种单证等),注销其报批与报检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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