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两代的法律有什么不同
【秦汉两代的法律有什么不同】秦代刑罚是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加以扩充发展起来的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 定以身高为标准 , 未成年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到了汉文帝时 , 他把黯刑改为凳钳城旦春 , 鼻吐刑改为答三百 , 把砍左脚改为 答五百 , 砍右脚改为弃市 。景帝时将原来的答三百改为答二百 , 原来的答五百减 为三百 , 并且颁布了《篓令》 , 规定了答杖的尺寸规格 , 削平竹节 , 行刑时不得 换人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 顺应了历史发展 , 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 , 建 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 , 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 用肉刑相比 , 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 , 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至此 , 汉律已经完成了儒家化 。上请制度和亲属相容隐就是儒家化的重 要表现 。上请即通过请示皇帝 , 给犯罪的官吏、贵族以某些优待 。一定级别的官 吏、贵族犯罪 , 司法机关判决后不可直接执行 , 还必须上请皇帝裁夺 。亲属相容隐 , 即亲亲得相首匿 , 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 任 。原则上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 , 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尊长首匿卑幼 , 如 果所首匿的是一般犯罪也不必追究 , 如果首匿的是死罪 , 则上请廷尉或者皇帝 , 由他们定夺是否追究首匿者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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