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