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万请陈小春和网红带货仅卖5000元 陈小春直播带货是真的吗

签下价值51万元直播带货合同,安排陈小春和网红一起带货,结果3场直播只卖出5000元,商家一纸诉状将负责直播推广的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12月25日,上游新闻采访人员得知,广州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决,判决直播推广协议的传媒公司向原告商家返还41万余元服务费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从广州市中院的这份(2021)粤01民终19281号民事判决书中看到,2020年10月,某按摩器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一份《双11矩阵直播推广协议》 。协议约定: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1日,传媒公司提供16场次直播销售推广活动,其中10场由粉丝总量大于等于1000万的达人执行,6场由其他明星达人主播在其互联网直播间执行 。
在按摩器公司按约支付51.5万元的推广服务费后,传媒公司又向按摩器公司发来《双11直播更改说明》,将原来16场直播的主播执行人,改为实际安排影视明星陈小春加3名网红,时间为11月5日-11月11日,并约定服务费减少10万元 。
11月5日下午,陈小春的直播由于在直播时没有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仅直播几分钟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 。后传媒公司在当日晚上安排了陈小春的助理补播 。上述4场直播完成后,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销售额仅5000余元 。
广州市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11直播更改说明》中将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变更为3位网红和陈小春,但同时说明其他合同内容不变 。即《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减少了拟参加主播的人数,但并未将直播场次从16场变更为4场 。
在实际直播执行中,主播甲、主播乙、网红丙的直播场次均为1场,陈小春直播1场后,因涉案商品没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下架,需要陈小春补充直播1场,但陈小春本人未能直播,而是由其助理代替陈小春补播,助理补播的效果显然不能等同于陈小春,且陈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约定的流量主播,故应视为陈小春直播不成功 。综上,传媒公司实际安排直播成功共计3场,但合同约定应直播16场,故某传媒公司严重违约 。
法院认定,因《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减少了拟参加主播的人数,其他合同条款不变,故原合同约定的ROI保证当然应继续适用 。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ROI保证,直播销售保底数额高达100万元以上,但实际直播后的销售额仅为5000元,继续履行合同由传媒公司补播3场显然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补播并且要求退款合理,广州市中院予以支持 。
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按摩器公司选择按照未能直播的场次比例退款合理,即传媒公司应向按摩器公司总计退还服务费418437.5元(515000元*13/16) 。
律师提醒
签署直播协议事前事中应注意四点
“这起案件非常具有行业的典型性 。”重庆一位长期为网络电商提供服务的服务商戴先生告诉上游新闻采访人员:“电商逻辑里有三大环节非常重要,销售、选品、供应链,一般做直播会给商家做销售托底,不然谁干呢?除了娱乐明星主播,带货主播比拼的就是卖货能力 。”戴先生指出:“电商规则是以天为单位变化的,这个案件就是双方在前端的工作没做好 。”
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山提醒商家,签署直播带货委托协议,为了避免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注意四点:第一,应该对直播细节进行具体的约定,比如主播、直播场次、直播平台、直播方式以及直播时间,甚至直播间的布置等,让每个环节都可以有章可循;第二,直播应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应明确约定;第三,约定如果受托直播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没有达到约定目的,该承担什么责任;第四,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沟通意见,另一方应及时答复明确表态,以免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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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万请陈小春和网红带货仅卖5000元 陈小春直播带货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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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某护肤品公司与经纪公司签订《推广合作协议》,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雨神和导演王晶举办活动,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 。
直播当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主播“广东雨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 。该护肤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当晚凌晨00:07左右 。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晶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
事后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 。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产品销售时段被安排在凌晨,且直播过程中王晶始终未出镜,被告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履约行为存在瑕疵,构成违约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经纪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服务费损失2.5万元以及其他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5万余元 。
【51万请陈小春和网红带货仅卖5000元 陈小春直播带货是真的吗】上游新闻采访人员 冯盛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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