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简明程序规定是什么


【办理刑事案件简明程序规定是什么】办理刑事案件简明程序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符合下列条件的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 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 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 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