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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因此,收养未成年的婴儿,必须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并办理收养证 。如果私下签订协议,收养婴儿的,该协议自始无效,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领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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