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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 , 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是什么】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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