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很难立案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职务侵占立案后抓人流程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职务侵占立案后抓人流程】奔驰维权女车主竟成他人的“维权对象” , 被指涉及百万元餐饮业诈骗欠款 , 今年4月引发社会关注 。
7月15日 ,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发布调查结果 。经调查 , 未发现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竞集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股东黄某香、监事薛某艳在运营、管理公司“守艺人”项目过程中 , 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 。在调查中未发现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项目供应商及商户财、物的行为 。
据此 , 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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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与竞集公司签订的合同
2018年6月 , “竞集守艺人美食广场”正式对外营业 , 然而因店铺漏水、电力供应不足及公摊费用不透明等原因 , 入驻商户与竞集公司发生矛盾 , 同年8月双方对统一收银产生争议 , 部分商户自行收银 , 矛盾激化 , 入驻商户陆续撤离 。至2019年6月 , 结束经营 。
徐某、薛某艳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事件的焦点之一在于徐某和薛某艳是否涉及职务侵占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闵行公安分局承办民警告诉采访人员 , 本案中上海竞集公司各项收支情况较为清晰 , 上海竞集公司划入徐某、薛某艳个人账户的资金以及公司备用金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 且资金使用情况得到全体股东同意 , 未发现徐某、薛某艳有利用职务便利 , 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 故徐某、薛某艳不构成职务侵占 。
上海竞集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采访人员了解到 , 商户和供应商举报上海竞集公司存在合同诈骗行为 , 认为徐某和薛某艳以签订小合同并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 , 诱骗供应商相信上海竞集公司具备履约能力 , 进而与上海竞集公司签订更大金额的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 , 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调查显示 , 首先 , 上海竞集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具备履约的意图 。其次 , 徐某、薛某艳在上海开设公司 , “竞集守艺人美食广场”项目无虚构、捏造的行为 。
第二 , 上海竞集公司签订合约时具有履约能力并在签订合同后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尽管注册资金为10万 , 该企业股东在“竞集守艺人”项目上有其余持续性投入约300多万元 。此外 , 徐某、薛某艳在项目开始以来 , 有招聘员工、落实管理、项目推广等行为 。
第三 , 上海竞集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 , 监事薛某艳签订合约后无挥霍、挪用、携款潜逃等行为 。6月27日 , 与此案相关的破产清算已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 徐某出庭应诉 。与供应商签订合约 , 所合法占有的家具、厨房设备等也无变卖、挪用变卖款等行为 。
供应商代理律师:已对上海竞集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供应商代理律师邓高静采访人员 , 目前 , 就上海竞集公司拖欠供应商合同款 , 谟非公司等多家竞集公司供应商已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对竞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目的是查清上海竞集公司的账 , 审查是否存在人格混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及在与供应商签合同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 并已于6月27日举行听证 , 下周会出破产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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