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凉菜间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凉菜配制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
(二)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 。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要求 。
(三)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 。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
(四)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
(五)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
(六)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 。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要加热的应按照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再加热 。
(七)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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