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该怎么证明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 , 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 , 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 , 且已满两年 。
首先 , 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 , 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 , 时间必须满两年 。
【因感情不和分居该怎么证明】其次 , 分居必须是持续的 , 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 。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
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 , 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 并持续长达两年 。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 , 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调解无效的 , 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推荐阅读